“拉皮条”一般是指卖淫女与嫖客之间,从事穿针引线、牵线搭桥、勾通撮合的帮助行为,从事这种行为的人被称为“皮条客”,“拉皮条”在我国既是违法,又可能涉嫌犯罪。
近日,吉安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案件。
# 刘某某
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 连某某
法院审理查明
陆某、王某(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5月份开始在吉安市经开区某酒店组织卖淫女卖淫活动。
陆某(老总)
负责收入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等。
王某(经理)
管理该团队的日常事宜、卖淫女招聘、培训、部长、业务员的管理。
刘某某
连某某
专门负责与嫖客对接及收取嫖资工作。
卖淫女每次卖淫收取人民币1100-1400元不等,该团伙与卖淫女五五分成。2020年12月13日,吉安市公安局现场查获4对卖淫嫖娼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某、连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为组织卖淫的人招揽嫖客等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连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吉安县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对二被告人分别予以量刑,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连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很多人以为,简单地牵线搭桥不会构成犯罪,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此,小编提醒屏幕前的各位,不要在违法的边缘试探,不合理不合法的红线我们坚决不能触碰!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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