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熊猫之类的野生保护动物,因为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其价值也不能像一般的商品一样由物价部门进行认定,但是在法律上说,每样东西都得有个价值,即使是办案需要,也必须有个评判标准。关于野生动物价值的估价标准,要分阶段来说:
1996年-2017年
在1996年的时候,林业部出台了一个文件《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1996年1月15日),里面规定的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2.5倍执行;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16.7倍执行。
而熊猫的“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在1992年林业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里面:
大熊猫——10万元
所以,1996年开始,一只大熊猫在法律上的价格是这一管理费标准的12.5倍,即125万元。
2017年-今
上面的文件在2017年底被废止。
2017年底,国家林业局出台了一个新的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里面重新规定的计算方法是:
第四条 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这个《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就是文件的附件,里面规定的大熊猫的价值是50万。
它的十倍,就是500万。
也就是说,从2017年12月15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施行开始,一只大熊猫在法律上的价值,从原来的125万元提高为500万元。